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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证不能定案、在刑诉中应指有罪证据而非证明力极弱的“证据”

发布时间: 2023-12-30 21:24:13 作者: 编织袋产品


  “孤证不能定案”,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一定要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做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对被告人供述的规定,明确不能单独定罪。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是不是能够单独定案,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作者觉得,只要无另外的证据加以印证,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杀人案只有证人指证,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法官就不能仅凭孤证认定全案。

  当然,一个案件如果只有一个证据,那是难以想像。因为一个案件的发生,必然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广泛的影响。在一个案件中最终只发现了一项证据也是非常罕见的事,比如在某些“孤证”案例中,麻袋、自行车也是物证,尸检报告则是鉴定结论,对垃圾堆也应当制作勘验笔录。但是这些证据或与“孤证”为同源证据,或与“孤证”相比证明力极弱,几可忽略不论。

  实践中,孤证不能定案不仅指一个案件全部事实只有一个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如一个杀人案嫌疑犯归案后全部招了,庭审中当庭向被害人及家属下跪表示悔罪,除此之外无另外的证据(诸如杀人工具、血衣等物证均未提取),这样的一种情况肯定不能定案,大家能理解。还包括指控的每一项事实不能只有一个证据,否则,该指控的犯罪事实即不能认定。比如受贿案中的收受这一事实,行贿人说送了,被告人说没收到,则该笔收贿事实即不能认定。再如,某笔收贿款被告人是否明知的问题,行贿人说送给家属了,家属也承认收了,并说告知了被告人,被告人说从未说过,不知道,此节事实也不能认定。

  同时,孤证不能定案不仅指每项犯罪只有一个间接证据不能定案,还包括只有一个直接证据也不能定案。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有很多种说法,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其划分标准是单一项证据所包括的内容信息能否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如果能就是直接证据否则就是间接证据。常见的直接证据有:嫌疑犯、被告人承认实施某项犯罪的供述或否认实施某项犯罪的辩解;目击证人关于嫌疑犯实施犯罪的证言或否认实施某项犯罪的证言;被害人关于嫌疑犯实施某项犯罪的陈述。常见的间接证据有犯罪工具、犯罪现场、死因鉴定、罪犯的指纹、脚印、血迹。目击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虽能证明主要犯罪事实,但单一证人证言并不能定案,因为任何证据均不能自己验证自己是真实的,同样单一的证明犯罪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也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单一的间接证据更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比如刀上的指纹,只能证明被告人接触过这把刀,不能证明被告人用刀杀人,现场遗留的被告人脚印,只能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而不能证明被告人作案。

  为了避免泱及无辜,保障人权,两系的国家均以不同形式确立了证据补强规则。无论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国家,所确立的证据补强规则均主要是针对供述证据,即我国的言词证据。这中间还包括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和特定的证人证言,而以口供补强为核心。要求对口供予以补强,一是为避免法官误判,二是为避免偏重口供(但是并非所有情形下的口供都需要补强。如在英美法中,被告人如果自愿在法庭上作有罪供述,法官可迳行作出有罪判决。意大利、澳门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此类特例之出现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为前提,并辅之以其他相应的证据规则才得以实现)。英美国家虽对一般犯罪之被告人口供不要求予以补强,但对被告在法庭外的自白和共犯证言均要求予以补强。此外,对于一些严重的或特殊的犯罪,如叛国案、伪证案、案,美国法律规定仅凭一名证人的证言不能定案,即对孤立的证言应予以补强。英国法律还规定幼年人的证言也需要予以补强。荷兰亦有不能仅凭口供或一个人的证言就判被告人有罪的类似法律规定。日本的证据补强规则,仅适用于口供。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2款规定:“不论是否被告人在公审庭上的自白,当该自白是对其本人不利的惟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2012年,我国刑诉法修改后,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作为定罪口供的补强规则,避免以单独口供定罪的情形。

  相对于采用优势证据规则的民事诉讼而言,其证明标准较刑事诉讼较低,我们大家都认为一般孤证(必须是直接证据)在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三大特征的情况下,在一定情形下可当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诉讼则证明标准很高,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并且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只要无另外的证据加以印证,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甚至是生命权,必须慎之又慎。实践中很多冤案的发生,多数与过分相信被告人口供、采信孤证有关。以下是近些年发生的孤证案件:

  2003年,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陆续发生数十起针对老年女性的系列诈骗案件。该犯罪团伙3人利用老年妇女的封建迷信心理,以为其家庭破财免灾为诱饵,总计诈骗金额达数十万元。2003年7月2日上午,57岁的妇女陈某在宿州市东关汽车站菜场买菜,遇见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向她打听医院,旁边蹲着买菜的一名妇女说,她认识一个90多岁的老头,不但会看病,还能消灾避祸。两人一搭一唱,聊起陈某动了心。后来她们一起去见老神医,迎面碰上一个戴眼镜、二十岁左右的年轻女子,说是老神医的孙女小红,她后来告诉陈某,她爷爷看出其儿子近期有车祸,若想化解,需立刻回家将钱财拿来,压在爷爷供奉的菩萨像之下,下午4点再来取,灾气即可去除。陈某信以为线万余元交给了小红。下午4点,当陈某再次来回财物时,却不见了小红的踪影。同年8月6日早上,陈某在菜场碰上了一名戴眼镜的年轻女子,认定这名女子就是诈骗犯之一,于是将她扭送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该女子叫邵某,从始至终坚持自己从未骗过钱,也不认识这名老妇。但随后,又有4名被害人来到公安机关,均指认邵某就是3名诈骗犯之一。警方对邵某家进行搜查,但未发现任何与诈骗案相关的可疑物品。此外,警方也未通过邵某查找到另外两名嫌疑人的下落。

  然而,由于有5名被害人的指认,邵某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以诈骗罪对邵某提起公诉。检方指控邵某于2003年1月至7月间,涉嫌伙同另两名嫌疑人实施诈骗5起,金额总计16万余元。邵某的辩护律师,了解到邵某家里是开个人诊所的,有固定收入来源,经济条件算不错,她拥有美满婚姻和幸福家庭。案发时,她的女儿还不足一岁。邵某对于诈骗一事,一直表明了自己是被冤枉的。邵某的丈夫和父亲也觉得此事有些不可思议,邵某没理由去骗钱。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认为该案邵某犯有诈骗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这一孤证,法庭不能仅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认定邵某诈骗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该案经过重审程序,最终因证据不足,邵某被宣告无罪。

  2009年2月12日,江西永修县涂埠镇金鑫名苑小区发生一起盗窃案,失主夫妻二人是永修县法院工作人员。据了解,女房主叫张丽,是永修法院刑庭的审判员,其丈夫为法院的法警。2009年二人结婚时购买过中华烟用于宴请客人,剩下的烟则带回家存放,因为过春节回湖北女方家过年,其间窃贼将家中电视机、电脑显示器等连同剩下的几包烟一起盗走。警方在案发现场一条中华香烟盒上提取了一枚指纹,于是针对指纹展开比对排查工作。

  方俊金是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农民,年近40 ,此前从未出过福建省,最远也仅仅到过漳州市区。

  2011年,福建云霄县公安局曾组织对全县保安员进行指纹录入存底,正在某小区当保安的方俊金也在此列。江西警方正是通过全国指纹库比对,于2013年发现所提取的指纹与方俊金的指纹雷同,于是赶至云霄将方俊金抓捕归案。随后,江西永修县公安局以方俊金涉嫌到永修县盗窃为由,对方俊金进行刑事拘留。2013年4月24日,经永修县检察院批准,永修县公安局又以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执行逮捕。同年9月4日,永修检察院以方俊金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0月17日,永修县法院开庭审理方俊金所涉案件。11月7日,永修法院以方俊金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

  方俊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觉得自身从没去过江西,2009年2月12日案发时候,他在云霄家中照顾刚出院的老母亲,本案没有一点证据显示方俊金到过江西省甚至永修县。而对于那枚唯一能“证明”是方俊金盗窃的指纹,他认为烟盒是可移动的物体,不能证明就是自己作案所留,有很大的可能是2008年,他在云霄朋友开的制烟厂工作时无意中留下的。

  2013年12月9日,九江市中院以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并发回永修县法院重新审理。2014年1月20日,永修县法院重新开庭,2月17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3月17日,方俊金在永修当地4名民警的护送下回到了漳州,一共被关押了11个月零7天。

  2009年,时年37岁的陈田录在兰州市东部市场靠蹬三轮车为商户转运货物为生。这年9月7日,陈田录在运货途中被一商户拦住,称10天前雇用一三轮车运价值近2万元的货物,转运过程中三轮车脱离视线,货物随之丢失,而拉走货物的三轮车夫跟陈田录相像。陈田录不承认自己拉走该商铺货物,随后被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路派出所民警带走调查。

  2009年9月8日,陈田录因涉嫌侵占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拘,同年9月30日被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占罪批捕。2010年11月8日,城关区法院作出判决,以陈田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000元。陈田录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12日,兰州中院作出裁定,发回城关区法院重新审判。

  由于此案只有失主的指认,再无其他任何旁证,警方也未找到赃物,案件证据方面存在诸多疑点,经新闻媒体报道后,曾在兰州市引起社会关注。经两次上诉及重审后,2013年2月16日,城关区检察院认为陈田录涉嫌盗窃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陈田录不起诉。至此,陈田录已被错误羁押1081天。

  陈田录无罪获释后,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不久,城关区法院作出了对陈田录错误羁押1081天的国家赔偿决定,赔偿陈田录207302.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刘前是张家口市蔚县人,17岁时,举家定居张家口市张北县。在遭遇冤案之前,刘前拥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刘前在张北开了个做鞋的小作坊,生意很好。媳妇很贤惠,生了一个女儿。然而,一切从1998年的4月14日起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1998年4月10日,刘前的邻居王某被人未遂。王某到张北县张北镇派出所报案称,被人未遂……并称作案人推一辆自行车,黑色大车子,他骑车跑时车上掉下一个尼龙编织袋。王某指认刘前就是对其未遂之人。王还称,作案人对其加害时,县招待所职工马某正好回家碰见……。作为重要的目击证人马某,其几次辨认均称作案人“挺像”刘前,但一直不能确定其当时看到的作案者是刘前。4月14日,刘前被传唤到了公安局,很快因“涉嫌罪”被逮捕。作为当时的嫌疑犯,刘前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自己作过案。刘称“那天晚上我就在家和媳妇看电视,哄孩子,哪儿也没去过。”

  1998年7月29日,一审张北县判决刘前犯有罪(未遂),判处6年有期徒刑,刘前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前被送往监狱服刑。监狱外,刘前的爱人和父母不断为他申诉,直到2005年11月20日,刘前迎来了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决定书。

  2007年6月19日,张家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认定“本案除王某指证外无其他确实证据证明原审上诉人刘前对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认定刘前对被害人王某(未遂)“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刘前无罪。至此,背负了9年多罪名的刘前被,冤情昭雪。

  2009年,时年64岁的张盛贤,系龙泉市某运输企业的退休职工。2009年3月3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4日被逮捕。张军钢,系张盛贤的长子,原系龙泉市某机关工作人员,2009年5月13日被龙泉警方刑拘,5月27日被逮捕。2010年1月,丽水市检察院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盛贤犯故意杀人罪,张军钢犯帮助毁灭证据罪。

  2010年5月,丽水市中院作出如下判决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盛贤与被害人吴水花(化名)于2007年结识后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09年3月1日晚20时30分许,张盛贤酒后看到手机上有吴水花的短信,告知已回家,可以到其家里,遂骑自行车赶到龙泉市吴租住处,要求与吴发生性关系,吴同意并脱掉右腿内、外裤子后向张盛贤提出经济要求,张未同意,两人为此发生争吵扭打,张盛贤用拳头打、用被子闷吴的头部,吴水花挣扎反抗,张盛贤又用铁锤朝吴水花头部猛敲数下,致其死亡,后锁上房门,携带铁锤逃离现场。当晚10时许,张盛贤再次返回现场,取走吴水花的青瓷杯、笔筒、存折、身份证、手镯、戒指等物,并清理现场。后张盛贤又返回现场取走手机等物,并将上述物品藏于自家三楼阁楼上。3月25日前后,张盛贤发现吴水花的尸体已腐败,便打开房门。3月28日,曾某某在找吴水花时发现床上已腐败的尸体,随即报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盛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张军钢有期徒刑两年。张盛贤父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此案认定张盛贤杀人的唯一直接证据就是张盛贤的“口供”,但从张盛贤的多次讯问笔录能够正常的看到,其在龙泉看守所羁押期间一直未供述自己杀人,2009年4月2日被转移到丽水看守所后就开始承认了杀人,但2009年7月14日案件被移送龙泉市检察院起诉后,张盛贤又开始翻供,自此不承认杀了人。根据张盛贤辩解,他之所以在丽水看守所羁押期间做了杀人的供述,是受同监所犯人焦某和管监民警吕某诱骗承认的。二审浙江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丽水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重审期间,丽水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丽水市中院申请撤回起诉。2012年1月13日,丽水中院作出裁定,准许丽水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张盛贤父子由此走出了看守所。

  2005年7月,在广州打工的湖南双峰人宋庆芳,接到同村人江卫军的电话,介绍他到云南开车。他赶到云南,对方却说,车子坏了,工作泡了汤。他很沮丧,准备回广州,这时,江卫军吩咐他,顺便从云南瑞丽一朋友那里带个旅行包回广州。旅行包不重,装的都是衣服,他也就随意带着包上路了。不料,7月8日,他经过云南芒市时被武警抓了:旅行包有道夹层,里面藏有800克。当年12月2日,云南德宏州中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宋庆芳死刑。宋庆芳说,被抓后,次次审问,次次喊冤,他不断提到,自己是被江卫军等人陷害了。2006年4月4日,云南高院改判宋庆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7年夏天,长沙海关破获江卫军、彭晓娟、觉觉(缅甸人)等19人跨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大案,涉案毒品4000余克。当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审查时,检察官肖建平、刘有仁、冯丽君等人发现,对于安排宋庆芳从瑞丽携带800克毒品到广州一事,江卫军、彭晓娟均供述宋庆芳是被骗的,宋本人并不知晓密码箱的夹层藏有毒品;而宋庆芳被判罪时,作为同案犯的江、彭当时均在逃。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他们意识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宋庆芳的二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经过周密调查和集体研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果断启动纠错程序,派专人来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宋庆芳案的建议。

  2009年8月,云南省高院经再审查明,原审上诉人宋庆芳对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出毒品的事实予以承认,但一直辩解行李箱是彭晓娟让其帮江卫军携带的,其不明知行李箱夹层内藏有毒品。原判系因宋庆芳携带毒品被现场查获,且江卫军(另案处理)、彭晓娟均未抓获的情况下作出的认定。2006年4月江卫军被长沙海关缉私局干警抓获,证实宋庆芳主观上不明知行李箱夹层内藏有毒品的事实属实。最终依法宣告宋庆芳无罪。宋庆芳被无罪羁押1517天,2009年12月,云南省高院作出赔偿决定书,赔偿其人民币169888.83元。

  2004年12月8日晚上,为庆祝同学找到了工作,四川成都某高校学生吴风与李强(化名)等30多名同学到校外一家餐馆聚会,心情愉快的吴风与李强都喝了点酒。晚上9时许,吴风与小余、小彭等同学一起回学生宿舍,在楼道里吴风与李强因琐事产生口角冲突,小余和小彭见状,分别将两人拉开。此后,吴风挣脱开小余,一拳挥向李强,却将挡在前面的小彭的眼镜打落在地。就在此时,李强突然发愣并倒地昏迷,在被送往医院抢救三天后,不治身亡。法医鉴定认为,李强死于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并发支气管肺炎及心肌炎,吴李之间的纠纷是死亡诱发因素。尽管吴风坚称自己没有打到李强,事发第二天,吴风还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30天后被逮捕。

  2005年5月,吴风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成都成华区法院开庭。检方指控:吴风与李强发生纠纷后,挥拳击中其面部,致使其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并发支气管炎及心肌炎死亡。证人黄华(化名)的证言对吴风的罪与无罪起着关键作用。事发时,除当事人双方和小余、小彭两位同学外,还有一名过路人黄华。虽然离争执双方最近的小余和小彭都声称“未见到吴风打到李强”,但在20米开外并站在李强背后的黄华声称“见到吴风打到了”李强。 2005年8月,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据目击证人黄华等人的证词,吴风那一拳打在了李强的头部,诱发李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风有期徒刑7年。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吴风一直声称自己并没有打到李强,在其家人和律师的多方奔走下,2006年3月,一份有关此案的新的法医鉴定出来了。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补充鉴定书》写道:对死者李强尸检时,未发现头面部存在损伤。若案情调查李强面部曾受拳击,其损伤所致程度属轻微伤范畴。死者死亡之前饮酒会诱发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根据尸解发现,李强死亡根本原因为自身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

  根据新出现的情况,成都中院决定对此案再审。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目击证人证词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认定,案发时,目击证人站在李强背后20多米远处,现场光线昏暗,证人能否真正看清当时的情况值得怀疑。既然证人证言存在疑问,并没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这一证言,因此,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成都中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于2006年8月29日作出再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改判吴风无罪。

  2002年9月12日晚上,江西省乐平市双田镇横路村数十位村民正聚在一片空地上赌博,赌博的方式是有奖猜谜,谜语猜对后能够得到赌注20倍的奖金,现场气氛紧张激烈。忽然,赌博现场发生了爆炸,在轰隆的爆炸声中,数十位村民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伤害。案件发生后,引起了乐平市公安局的格外的重视,刑警大队经过侦查后,认定叶烈炎是嫌疑犯。乐平市公安局认定叶烈炎犯罪的证据主要有:第一,叶烈炎自己多次作了有罪供述;第二,有村民的证实叶烈炎在被捕前一直在赌场维持秩序,由于老板将50元1天的工资减少为30元1天后心生不满,滋生了作案动机;第三,叶烈炎具备了使用炸药的技术,并承认了炸药的来源是他通过盗窃的手段从矿场获取,而且描绘了作案线日,乐平市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叶烈炎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判决的当天,叶烈炎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4月1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7月29日,乐平市法院对叶烈炎爆炸案再次进行公开审理,重审的结果同一审的判决结果一致。在两次的庭审中,叶烈炎都大喊冤枉,控诉公安机关对他刑讯逼供,在不堪忍受严刑拷打的痛苦中,他只好认罪。重审仍然没能让叶烈炎洗清自己的罪名,于是,他再次向景德镇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乐平羁押期间,叶烈炎虽然9次做了有罪供述,却6次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景德镇市检察院喊冤,控诉自己在被刑讯逼供,司法机关武断办案,导致他蒙冤入狱。由于案件疑点颇多,叶烈炎的辩护律师曾多次到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控诉。2005年4月15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叶烈炎爆炸案,二审认为直接证据只有叶烈炎的有罪供述,而叶烈炎已经翻案,其它证据均不能直接证实叶烈炎实施了爆炸行为。案件有多处疑点都不能得到合理排除,现有的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最终宣判叶烈炎无罪。

  黑龙江绥化市行署胡同有一户姓赵的人家,夫妇俩都是农村户口,以烤烧饼和蒸馒头为生。1990年出生的小美就是这家的独生女。小美念到小学二年级就辍学帮父母忙生意。

  2001年,11岁的小美越来越胖,带到医院一检查,居然怀孕了。在家人的再三追问下,小美随代是邻居“史大伯”,家人听了立即报警了。史会清那年48岁,为人忠厚老实,在绥化市直属机关房产管理处工作,史家离小美家只有十几米。当晚,史会清就被带到了绥化公安局直属北林分局。得知小美的说法后,史会清大呼冤枉。然而警方不相信他的话,两名办案人对他进行了突审。第二天一大早,史会清的“口供被拿下来了”。随后,警方又多次提审巩固证据。小美在警方做笔录时,几次都表示除了史会清外,再没有和别的男人发生过关系。

  2001年4月6日,小美在医院生下了一个男婴。史会清推翻供词,要求与孩子进行DNA亲子鉴定。2001年5月,黑龙江省公安厅鉴定结果出来了,婴儿与史会清无血缘关系!

  2001年10月18日,小美终于开口吐露了真相。原来,在小美家隔壁住着一户姓褚的人家,这家有个半大男孩叫褚飞,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在家,经常与小美接触,两人多次发生过性关系。此时,褚飞早已逃之夭夭。警方立即循迹而至,将躲藏的褚飞抓捕归案。经DNA鉴定,褚飞正是小美孩子的亲生父亲。2002年5月15日,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处褚飞有期徒刑10年。

  真正的犯已抓到,史会清等着无罪释放的那一天。然而,事情却再生变故。小美在监护人的陪同下,推翻了只有一个男人与她发生过性关系的陈述,一口咬定史会清与她发生过性关系,而且是在褚飞之前。2002年9月20日,绥化市北林区法院一审认定史会清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史会清提出上诉,同时辩护律师也提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三无案件”,无人证、无物证、无时间。而在受害人的陈述中,许多细节模糊不清。比如,2001年6月1日,小美在刑警大队接受询问时坚决声称只被史会清一人过,可当办案人员告诉她公安部的亲子鉴定证实她所生的孩子并不是史会清的,她却愣了,说:“我不知道。”直到2001年10月18日,她才交代和褚飞发生过性关系。而且褚飞在2001年12月18日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明确说他既没看到也没有听说过小美和别的男人发生过两性关系。

  此后,案件几度出现波折。2005年10月,北林区法院重新审理仍然判处史会清有期徒刑5年。2006年9月4日,绥化中院庄严宣判史会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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