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1-23 18:43:54 作者: 牛皮纸编织袋
发现该公司实际从事编织袋包装生产加工,主要设备有彩印机、普印机、覆膜机、封口机,建设有2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却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未真正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彩印、普印、覆膜工艺作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是连接覆膜、普印工艺的这一套活性炭吸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抽风电机未运转),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平面图,现场拍摄了照片等影像资料。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7月17日,执法人员约谈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查阅了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进一步查明该项目基本情况、含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生产等违法事实。
7月1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改正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9月2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企业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10月中旬,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涉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涉案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好影响等裁量因素,决定对该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5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