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3-08 07:59:57 作者: 牛皮纸编织袋
你公司申报的取水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十一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及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将审批意见批复如下:
一、同意本项目从萧江镇大同南路北侧大同河取水,取水口坐标地址(东经:120°2801.11″、北纬:27°3404.48″),所在区域无对应水功能区,邻近水功能区为萧江塘河平阳、农业用水区。本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编织袋12000吨,取水用途为编织袋制造,核定年取水许可量为1.8万立方米,符合《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规定的塑料制品业中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项目取用水定额先进值1.5立方米/吨。本项目日最大取水量为100立方米,最大取水流量为60立方米/小时,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0%。
二、根据水资源论证报告,本项目最大日退水量为19.5立方米/日,退水方式为排向市政管网,退水水质按达标排放,不新设入河排污口。
三、你公司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且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取水计量设施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应定时进行检验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同时,应安装取水实时监控设施,并接入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四、本项目应采用节水生产的基本工艺,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不断减少新水取用量。
五、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向我局申请取水设施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本项目取水有效期为5年,具体时间以取水许可证确定为准。
六、本项目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努力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七、本项目年度取水量超过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九、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取水的,你公司应当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十、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任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依规定的用水次序取用水。
十一、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和取水用途等发生明显的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十二、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十三、你公司若不服本批复,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水许(2023)70号关于温州煜丰塑业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