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12-27 19:20:02 作者: 建材化工编织袋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不是满足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本人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019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经修订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个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基础上,若董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增长快速,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也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6、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2019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本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至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项目相关人员、设备的储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进一步发展工业化养殖模式,复制现有猪场的工业化养殖经验,提高母猪存栏规模、仔猪及商品猪年出栏规模,强化生猪产业链薄弱环节,发展并完善生猪产业链。
公司将继续加大饲料配方研发力度,顺应发展趋势,从源头推动猪肉食品安全。同时大力推广“神农放心肉”品牌,树立“神农肉,放心肉”的企业形象,提高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实施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利润分配计划。
公司把体制机制创新作为战略重点和核心任务。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加大人才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地配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积极提供补救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若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公开承诺而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到相关处罚,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5、如因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及30%的薪酬(如有),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生猪养殖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疫病包括:猪蓝耳病、猪瘟、猪流行性腹泻、猪伪狂犬病、猪口蹄疫、非洲猪瘟等。生猪疫情具有种类多、频繁发生、影响范围广等特点,是生猪养殖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生猪疫情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疫病可能导致生猪死亡,动物防疫部门也可能对潜在患病猪只进行扑杀,直接导致公司生猪出栏数量下降;(2)在疫病高发时期,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兽药、疫苗的数量将增加,公司也将投入更多的管理成本,导致生猪养殖环节的生产成本增加;(3)在面临重大疫情时,中小规模的生猪养殖户为规避损失可能会将生猪恐慌性出栏,短期内造成生猪市场行情报价大幅波动;(4)生猪疫情的大规模发生与流行,可能引发消费者对猪肉食品安全的忧虑,导致猪肉消费的终端需求下降,对公司的产品销售造成不利影响;(5)在发生重大疫情时,生猪存栏量的大幅度下降可能导致生猪饲料需求下降,对公司饲料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若未来公司自有养殖场、公司周边地区或全国范围内发生较为严重的动物疫情,公司将面临疫情扩散所带来的产销量及销售价格下降、生产成本上升,甚至产生亏损的风险。
2018年8月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陆续发生了非洲猪瘟疫情,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患病猪只致死率极高,但不会引发人体致病。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目前尚未研制出有效防控或治疗非洲猪瘟疫情的疫苗或药物,对于染疫猪群仍普遍采用扑杀手段防止疫情扩散。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数据,截至2020年末,全国因非洲猪瘟疫情共扑杀生猪约122万头;公司主要养殖场所在地云南省共发生13起非洲猪瘟疫情,分别发生在昭通市、普洱市、昆明市等多个地区。若未来公司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可能导致生猪的死亡率上升,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整个猪舍或猪场的猪群遭受扑杀,使得公司生物资产遭受较为严重的损失,进而引发公司业绩下降乃至亏损的风险。
公司的饲料、养殖业务易受干旱、水灾、地震、冰雹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且公司生猪养殖场的主要分布地区云南省属于地震多发地带。如果公司饲料厂、生猪养殖场周边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生产场所及生产设施的损坏或灭失,并可能导致猪只死亡,由此给公司带来直接损失。同时,自然灾害所导致的通讯、电力、交通中断,也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若国内外粮食主产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可能导致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价格上涨,进而导致公司饲料成本增加,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从历史数据来看,生猪及猪肉价格受猪的生长周期、存栏量、饲料价格、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波动特征,约3-4年为一个完整波动周期。造成生猪及猪肉价格周期性波动的主要原因是生猪及猪肉供求关系的变动:当生猪价格较高时,生猪养殖户/企业为增加盈利,进行母猪或仔猪补栏,由于生猪具有相对固定的生长周期,市场供应增加具有一定的“时滞效应”,猪价在一定时期内仍然维持高位;但是随着出栏生猪逐渐增加,市场供应增加最终将导致供过于求,生猪价格回落;在生猪价格回落至低点时,生猪养殖户/企业出现亏损或微利状态,则开始逐步减少养殖量并又最终导致供不应求,生猪价格再次进入上涨周期。上述变化规律最终使得我国生猪及猪肉价格呈现周期性波动。
生猪及猪肉价格周期性波动导致生猪养殖行业利润率水平呈现周期性波动,行业层面的疫情(例如非洲猪瘟疫情)也可能打断上述周期性波动。若生猪市场行情报价因周期性波动出现持续大幅下跌,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报告期内玉米、豆粕成本占公司配合饲料成本比例约为60-70%,占商品猪成本的比例约为40-50%。玉米、豆粕作为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较大。若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营业成本,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若原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由于市场因素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及时调整产品销售价格,则存在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的客户主要分布在云南省及广东省。报告期内,公司在云南省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90%、71.32%和52.66%。2019年起,公司开展对广东省的“点对点”生猪销售业务,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点对点”销售生猪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58%和27.28%。因此,公司面临销售市场相对集中的风险。
近年来,以“三聚氰胺”、“瘦肉精”、“塑化剂”为代表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和消费大众关注的焦点。我国政府历来非常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者的社会责任,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者的处罚力度。
公司从饲料生产、养殖、屠宰及销售等多个业务环节对食品安全进行保障。如果未来国家进一步提高相关标准要求,则公司有可能需要进一步加大在各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与检测投入,最终导致生产成本上升。另外,公司一旦出现产品质量检测或生产管理不到位,公司品牌及产品销售将受到直接影响。行业内其他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可能对行业整体形象与下游需求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也将面临由此导致的经营风险。
2020年初以来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各地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了关于延迟复工、限制物流人流等疫情防控措施。公司多措并举,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同时促进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将疫情对公司的影响降到最低。尽管目前我国形势持续向好,但是全球疫情及防控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短期内疫情无法得到控制,可能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面临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披露的各项已识别的风险,部分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有较大影响,如动物疫病与自然灾害风险、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等,也会面临其他无法预知或控制的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使公司的经营业绩面临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和市场情况,对2021年第一季度的业绩进行了初步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为85,613.37万元至104,638.56万元,较2020年同期增长31.93%至61.25%,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8,888.43万元至47,530.31万元,较2020年同期增长13.99%至39.32%,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8,819.19万元至47,461.07万元,较2020年同期增长13.30%至38.52%。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注1:发行人母公司为饲料生产企业,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免征增值税,其增值税不可抵扣。
注2:发行手续费中暂未包括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将结合最终发行情况计算并纳入发行手续费。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的释义与招股意向书中的释义具有同等含义。
2012年8月2日,神农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以基准日2012年6月30日经中审亚太审计的净资产19,743.44万元为基数,折股为10,200万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神农有限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变更前后其持股比例保持不变。2012年8月19日,神农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决议。
2012年9月11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神农股份变更登记,并核发了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公司是由其前身神农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承继了神农有限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拥有的主要资产、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在股份公司设立前后没有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019.9012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3.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10.00%。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共有六名股东,分别为何祖训、何乔关、何月斌、何宝见、正道投资和领誉基石,其持股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本节之“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之“(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共有四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何祖训、何乔关、何月斌、何宝见,其持股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本节之“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之“(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股东何祖训、何乔关、何月斌、何宝见为同胞兄妹关系,正道投资为实际控制人何祖训、何乔关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投资的企业。本次发行前,关联股东各自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及比例如下:
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饲料加工和销售、生猪养殖和销售、生猪屠宰、生鲜猪肉食品销售,对外销售的主要产品包括饲料、生猪(商品猪、仔猪、种猪等)、生鲜猪肉(主要为白条猪肉)和猪副产品(猪头、内脏等)等,此外还对外提供生猪屠宰服务。截至2021年1月31日,公司下设24家全资子公司,产品销售市场覆盖云南、广西、广东等地区。
公司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10年9月,公司入围“第一届全国养猪行业百强优秀企业”;2012年5月,公司入围“第二届中国畜牧行业百强优秀企业”;2017年12月,公司获评“2017中国畜牧饲料行业十佳最具投资价值企业”;2019年5月,公司入围第三届中国品牌云南品牌;2020年12月,公司核心种猪场之一普乐猪场被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评为2020年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公司聚焦生猪产业链的建设和发展,形成了集饲料加工、生猪养殖、生猪屠宰和生鲜猪肉食品销售等业务为一体的完整生猪产业链。在饲料加工领域,公司坚持优质优价原则和绿色生产理念,注重饲料配方营养均衡,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在生猪养殖领域,公司自建规模化、现代化、生物安全化的猪场,减少了重复繁重的体力劳动,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构建“外围—厂区—猪群”三位一体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了对动物疫病的有效防控;在生猪屠宰领域,公司从德国、韩国引入国际先进生产设备,严格按照HACCP和ISO22000标准进行生产,公司自养生猪大部分通过自有屠宰场屠宰并销售,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实现了食品安全全流程可追溯。
2018年8月起,我国发生了较为严重的非洲猪瘟疫情,公司凭借先进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一体化的产业链优势对非洲猪瘟疫情进行了有效防控,下属养殖场、屠宰场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2019年9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签发《关于云南生猪“点对点”调运广东屠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与温氏股份共同成为云南省与广东省“点对点”生猪外调的两家生猪养殖企业。
公司饲料销售分为内部销售和外部销售,其中内部销售主要是销售给公司各养殖场,近年来随着公司生猪养殖规模的扩大,内部销售呈增长趋势。外部销售包括直销、经销、兼营三种销售模式。
报告期内,经销模式销售收入占饲料外部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58.72%、55.94%和59.52%,占比相对较高,主要是饲料终端客户分布分散的特点所致。云南地区养殖业以小规模散养为主,分布在广阔的农村地区,单个客户需求较小,市场集中度低,通过经销商进行销售可以拓展业务覆盖范围,降低营销成本和管理成本;同时,公司也积极发展中大型养殖场等直销客户。
2018年,公司出栏商品猪主要销售给公司屠宰板块,由其屠宰后对外出售白条猪肉及猪副产品,同时考虑市场价格等因素部分直接对外销售。2019年下半年生猪市场行情显著好转,公司自2019年9月起开始开展与广东省的“点对点”销售生猪业务,对外销售生猪的数量及占比均有较为明显的提升。报告期内,公司对内销售至屠宰板块的商品猪数量分别为15.78万头、20.51万头和6.27万头,占商品猪总出栏量的比例分别为92.29%、75.71%和23.03%。
除商品猪外,公司还向部分客户销售种猪和商品代仔猪。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国内能繁母猪存栏量下降导致种猪及商品代仔猪供给减少,市场价格较高。公司商品代仔猪生产性能突出且体质健康、批次整齐度高且供给量稳定,主要客户包括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陆良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峨山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宣威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桂林力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下属子公司云南力东牧业有限公司、昆明利之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陆良利源养殖有限公司,正邦科技(002157.SZ)下属子公司鹤庆正邦农牧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000876.SZ)下属子公司云南新希望六和养殖有限公司和四川新希望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天邦股份(002124.SZ)下属子公司蚌埠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种猪客户以大型专业生猪养殖场为主,包括天邦股份(002124.SZ)下属子公司阜阳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和东营拾分味道食品有限公司,海大集团(002311.SZ)下属子公司平果市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和恩平市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贵港市东篁育种养殖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000876.SZ)下属子公司泰安市新驰农牧有限公司,正大集团下属子公司昆明正大猪业有限公司,桂林力源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下属子公司云南力东牧业有限公司,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凤凰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以及皮埃西(张家港)种猪改良有限公司、云南龙云大有实业有限公司(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下属子公司祥云大有林牧有限公司等。
自营屠宰业务的销售包括向肉贩子销售白条猪肉以及向猪副产品批发商销售猪副产品。公司白条猪肉的客户主要为农贸市场经营鲜肉销售的肉贩子,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公司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猪副产品批发商,中标的猪副产品批发商将在合同期内采购公司屠宰场某条屠宰生产线的某品类猪副产品(红脏、白脏、小肠、猪鞭、苦胆、猪毛、猪头、猪尾巴、锯末油、碎肉等),猪副产品批发商的销售方式主要包括鲜销和加工成冻品后对外销售。
另外,公司为猪贩子提供屠宰生猪服务,按照屠宰生猪头数及屠宰加工费标准向猪贩子收取屠宰加工费。
报告期内,公司在我国西北、东北等玉米主产区采购玉米;豆粕主要向国内大型粮油生产企业或者豆粕经销商采购;生猪养殖所需要的兽药及疫苗主要向国内外厂家或经销商采购;猪副产品向猪贩子进行采购。
公司生产所需要的能源主要为电力、柴油等。电力由生产场所当地电力部门供应,柴油主要在云南省本地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物料包括饲料原料(玉米、豆粕、鱼粉等)、猪副产品、药品疫苗等,上述三类物料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3.96%、92.21%和91.45%,具体情况如下:
注1:饲料原料中的其他项包括氨基酸、大豆皮、小麦次粉等物料,包装物包括饲料编织袋、标签等,整体采购物料的其他项包括备品备件、劳保用品及基因费等;
注2:种猪的采购数量单位为头、单价单位为元/头,猪副产品采购数量单位为万套、单价单位为元/套。
公司以改变传统落后的农业发展模式为目标,以“帮养殖户养好猪,让消费者吃好肉”为企业宗旨,建立了集饲料加工和销售、生猪养殖和销售、生猪屠宰和生鲜猪肉食品销售三大业务板块为一体的完整生猪产业链,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经过在生猪产业链的多年深耕,逐渐形成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凭借过硬的产品品质与服务质量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公司先后荣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云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畜牧行业百强优秀企业、中国饲料前五十强企业、全国养猪行业百强优秀企业、云南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等荣誉。公司凭借优异的产品质量荣获“云南省放心肉体系建设先进企业”称号,公司屠宰业务子公司神农肉业被评为云南省、昆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云南省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截至2020年12月末,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自有房屋建筑物主要为股份公司、澄江饲料、曲靖食品、神农肉业、普洱牧业、大理猪业东道饲料厂的办公楼及生产厂房等。截至2021年1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总面积为116,221.24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自有的房产主要通过受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并自建房产、拍卖取得房产、兼并收购相关企业并取得被兼并收购方房产三种情形取得,取得方式合法合规。
截至2021年1月31日,公司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报告期期末,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面积占发行人自有房产总面积的5.42%,账面价值占合并口径净资产的0.11%,均相对较小;同时,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主要为神农肉业和曲靖食品的门卫室、宿舍、水泵房等配套辅助性房屋,曲靖食品的初加工车间及下属食品站主要用于对外出租,该等房产均不直接用于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且面积较小;神农肉业的血粉加工车间系生产用房,但报告期内产生的收入相对较小。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对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的重要程度较低。截至2021年1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上述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而被相关主管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或拆除,并导致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产的情形。
此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何祖训、何乔关、何月斌、何宝见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前述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而无法继续使用或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或拆除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同意以连带责任形式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截至2021年1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承包/承租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情况详见本节下述“(三)资产租赁情况”。
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主要为股份公司、澄江饲料、曲靖食品、神农肉业、普洱牧业、大理猪业东道饲料厂的办公楼及生产厂房等所属土地,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主要通过受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兼并收购相关企业并取得被兼并收购方土地使用权三种情形取得,取得方式合法合规。
截至2021年1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454,200.16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